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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监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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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税”都是一个热门话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自由化和流动性不断深化,如今全球税务监管日益透明化。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合理合规地安排全球资产配置和税务,是一个必须要严谨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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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是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的时代,经济的自由化和流动性不断深化,跨境贸易持续增长,世界金融体系日趋复杂,国家之间、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相互交融关系,所以原本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之下的税收事务便不断涌入国际层面,并由此产生了复杂的多边性甚至全球性税收问题。

而税收治理意味着税收合作,国际税收治理则意味着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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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税的理念最早可追溯至1884,而后大约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的时候,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经常谈到需要强有力的国际经济政策来避免再次出现萧条和战争的危险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全球税不再被人们提起,它成为了冷战的牺牲品,并且其施行也遭到了美国政府和众多大企业的强烈反对。

直至20世纪90年代,全球税才开始再一次受到大众的关注。一方面,联合国及其改革主张者极力推动全球税的开征;另一方面,全球税提议依然遭到许多富裕国家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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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意识到洗钱已经严重威胁到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G7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八个国家成立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简称FATF)。

201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顺势发起并负责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借助G20的政治权威,迅速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开来。

2018年,国际避税地BVI和开曼相继发布经济实质法案,要求企业增加经济实质,该法规的提出强化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增加了避税地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企业纳税遵从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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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联邦财政压力剧增,为缓解困境,奥巴马政府最终签署了《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Act,以下简称FATCA),该法案要求外国政府准许各国金融机构向IRS提供纳税义务人的海外资产数据,同时也要求美国纳税人在海外帐户资产超过门槛时进行申报。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全球范围内的联手反避税行动也由此更进一步,共同申报准则(CommonReportingStandard,以下简称CRS)便是行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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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构建了金融机构收集及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内容,为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准确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FATF、FATCA、CRS、BEPS、经济实质法案要点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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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于1989年成立,总部位于巴黎。⽬前有39个正式成员,包括37个司法管辖区和2个区域组织(海湾合作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中国于2007年6月28日成为该组织正式会员

FATF使命是根据对全球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评估,并负责持续更新反洗钱/反恐融资/反扩散融资(AML/CTF/CPF) 的国际标准

同时也不断加强其标准以应对新风险,如随着加密货币的普及而蔓延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监管,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DNFBP)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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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为有效的反洗钱国际组织,FATF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主要体现为:

1.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建议

2.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NC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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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ATCA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美国为了快速应对财政赤字,美国政府将目光对准了避税天堂中美国居民藏匿的海外金融账户上,试图在不轻易增加税收的情况下,通过追缴这部分“隐匿”的个人未缴税款来缓解财政压力,由此FATCA法案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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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RS

2012年,包括英、法、德、意、西在内的欧洲五国与美国签订了FATCA的政府间协议。

在FATCA的启发下,欧洲五国在2013年4月宣布将发展和试行一项基于美国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的多边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并取得欧盟理事会的支持和同意,并意图将该制度扩展到欧盟甚至全球。

201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正式请求经合组织制定一套类似于美国FATCA制度的全球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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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信息交换的流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第二,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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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EPS

BEP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产生BEPS的原因有很多,较为典型的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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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各国独立行使税收主权,造成各国国内税制不匹配。比如,在A国可以抵扣的费用,B国收到时不作为应税收入;

第二,国际税收规则不健全。随着数字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原来普遍适用的征税原则和方法已经过时或存在漏洞;

第三,缺乏国际税收合作的有效机制,如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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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实质法案

2015年,OECD发布BEPS项目第五项行动计划最终成果报告——《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将实质性活动标准提升至重要地位

随后欧盟自2016年开始发布不合作税收管辖区“黑名单”和“灰名单”。

在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的确定过程中,欧盟企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Codeof Conduct Group)明确了3项关键因素,经济实质正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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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开曼群岛于2018年先后发布《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以及一系列修正案、细则和实施指南,正式开启了实质性活动标准的立法篇章

实质性活动标准的立法化是避税地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重要进步,标志着自OECD“1998年报告”提出实质性活动标准之后,第一次将该标准真正体现在避税地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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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开始,全球税收监管便一直备受关注,但出于当时经济条件、科技水平以及政治因素等原因所以一直没有实质性立法来监管。

如今全球税收的日益透明化,对高净值人群而言是个严峻的挑战,如何合理安排全球资产配置及税务规划是个摆在高净值人士面前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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